2008年10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学生水库溺水 同游玩伴赔偿
张庆华

  本报讯  不懂水性的小明(化名)坐着车胎与同伴进入水库划水,4名会游泳的同伴助其推到深水区后竟然擅自游开,小明用手划水时不慎侧翻落水溺水身亡。近日,丽水莲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由4名侵权同学的父母共同赔偿12万元。
  5月31日中午,家住丽水莲都区的学生小明通过电话得知,有5名同学(均未成年)相约在莲都郊区五里亭水库游玩。到了水库后,不懂水性的小明与其中4名同学一起进入水库游泳。因小明不会游泳,于是坐在同学借来的一个车胎上,由4名会游泳的同学帮助推着游向水库中央。后4名同伴竟然擅自放手,自行游走。小明在独自划水中,不小心侧翻掉入水中。4名同学返回施救无果,小明当场溺水死亡。
  6月30日,小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明的同游玩伴及其家长告上法庭,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。
  莲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4名同学的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因4名侵权的同学均未成年,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故法院一审判决4名侵权同学的父母共同赔偿给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元,其他损失由死者父母自行承担。